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题和解答”)的相关要求,我们对问题和解答中相关的问题进行核查,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1、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会计处理》 (财会[2016]22 号),适用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公司执行该对 2016 年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未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用未来适用 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三) 经核查绿景控股最近三年间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绿景控股按照其会计政策、并依据最新的情况或进展计提或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最近三年因计提减值准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