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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武汉市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部署大会,公布《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启动武汉市事业单位公车。明确武汉市推行参改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实行按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保障办法。市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应于2018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市垂管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与市属事业单位同步完成。

  据了解,2017年底,武汉市开始调研、摸底事业单位公车,并开始制定《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指导意见》,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八项”、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一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的重要任务,对规范市属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公务出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车改的范围为市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参改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参改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也可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有关实施。我市对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方式不作区分。

  《意见》明确,我市推行参改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区域内(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公务出行,实行按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保障办法。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执行。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我市参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按照不高于市直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所需经费原则上在车改后节约支出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意见》要求要从严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市属事业单位副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经市公务用车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选择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或取消工作用车改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选择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人员不再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

  《意见》还明确界定了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要求从严从紧核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范围,严格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定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仅限事业单位实际取消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副局级及以上负责人。

  各参改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具备特定功能。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过程中新增车辆。

  《意见》强调,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rixifu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等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我市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车辆要按照公开、的原则统一规范处置,根据有关处置要求,参照党政机关取消车辆处置流程,在时间内将取消车辆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执行。

  2016年3月30日,武汉市召开公务用车制度动员会。武汉市公车方案公布。武汉市决定,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后,对参加公务用车制度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车。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正式启动全省事业单位公车。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将率先实施公车,并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7年底,武汉市开始调研、摸底事业单位公车,并开始制定《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指导意见》。(记者章鸽 实习生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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