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华人民国将迎来建国65周年,也是中国新一届领导层履职次年,在既得利益群体已然存在、利益藩篱日趋固化的当下,再成共识。
如果说,刚刚过去的2013年被视为中国的新起点,是方案制订年,那么,2014年就是全面深化元年,是方案执行年。
2014年,中国司法如何全面深化,收入分配怎样前行,教育方案以何姿态面世,面对雾霾环保治理已十万火急迫在眉睫,养老金政策并轨能否有望破冰……2014年,每一个国人都有对自身利益的关注。
为此,新浪网推出2014年全国大型专题策划内容——“思辨,2014”,邀请各个领域知名人士、行业,共同关注中国步伐。
江平,著名家,中国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民商主要奠基人之一,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津贴的专家。
这个看法没有太大的改变。乐观是指三中全会决议在这方面的进步,任何一个领导在中国继续贯彻的方针我都。谨慎主要是指三中全会关于体制的亮点还是不够多,所以“谨慎的乐观”依然还是我现在的态度。
司法的线图在三中全会上已经明确,包括省以下的人财物都由省级统管。但要实施这个目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审判委员会、去行政化等方面,都需要努力。
我认为从周强担任最高法院长后,大力推行司法,做法有根本性改变。现在中央提出把司法要做到让人民感觉得到的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都能够维持,这是一个很好的提法。但我们在冤假错案方面要有更进一步的动作,不能只限于已经非常明显的案件。在实践中,我们的冤假错案还有不少比例,比如说重庆当年的打黑案件,当中有很多是不的,但这些案件一个都不能动,当时主持工作的市委和长现在都被判了刑,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当年所判决的案件没有一个能,这个不可理解。
从三中全会决议来看,司法进了一步。现在省以下的人财物由省法院统起来,这说明省以下的委员会大大减少了对法院的干预。总的来说,委员会已经明确,各级委员会不要具体来干预案件。
可是终究来看,党政不分是我们现在要解决审判的最关键问题。比如说,省级以上,党的领导干部能不能干预案件?这个问题就麻烦了,省级法院的院长 可以不听省长的话,但是你能不能不听党委的话呢?如果不听,很有可能就被免职,怎么处理这个矛盾?所以说党政不分始终是我们司法的一个关键问题。
司法系统的去行政化非常必要,审判的人员不能自己来判,审完了案子还要请示上级,更大的案子还得让院长来批。判的人不审,审的人不判,这种行政化的倾向是造成审判不的重要因素。
去行政化要真正做到审判的人有的来判案,首先要改变审判委员会的权限,现在审判的人不能自己决定,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委员会本身就由各方面人员组成,有些人士并不专业。
另一方面是院长的任职问题也需要去行政化,现实中很多院长并不是从法院内部提升的,因为职务提升是需要看级别的,而基层们往往级别不够,最后提升上来的院长往往并没有做过审判工作,甚至个别人都没有的知识,这是很的现象。要求专业化,而院长偏偏是外行,非常不合理。
反腐应该多样化的来进行,不一定只有一种模式。像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多种反腐形式中,中央巡视组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巡视组发现的自主招生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因为一个巡视组来到一个地方,这个地方的群众就会当地的现象,就会露头。巡视组针对的不是某个人,而是一个单位,在这个意义上是有进步意义。
巡视组和钦差大臣不同,他们依然是依法工作,并非利用自己的法外权威,关键在于我们将来还制上更加完善,于法有据地派出工作组。
除了巡视组外,群众是很重要的反腐方式,从广义上来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把领导掌握的和群众掌握的反腐方式相结合,这种工作方式比较有效。
以上海一事来看,我个人是持肯定态度的。拍摄者经历了这个案件,并怀疑这个有不的行为,所以他采用私下拍摄的方式,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没有太不妥的问题。对,如机关,他们采用秘密的行为时要有所,不能随意对任何群众采用这个方式 ;但在群众进行调查时,采用这样的方式,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像这样的群众方式都是很好的,应该鼓励。
2013年,在司法领域发生了很多有里程碑式的事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案,以微博直播进行播报的公开审理方式引来了的高度关注,这个事件对我们的司法有何意义?
微博直播的方式是个很好的尝试,正如周强院长所提,以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只有所有的审判的细节都摆在面前,才能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最直接的判断。所以审判公开是改进我们司法模式的非常重要一环。将来我们需要所有的审判文书都能上网,让百姓、律师、教授们都能看到,这就会促使我们的审判环节都应当依事,有助于外部对法院的监督。
2013年制度被依法废止,然而近日又出现了“训诫中心”这种替代式的、截访方式,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五十年,在一些部门看来这是能使用的最熟悉的方式,我们现在最担心的也是制度被废除后,变相的制度还存在,而训诫中心的出现就是这种的反映。
这个现象其实和我们另一个制度密切相关,那就是制度。如果你认为是违法的,自然会有出现截访、训诫中心的存在,如果你认为是的,就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现在对制度也有新的思维,只要涉及到法院,就纳入法院来解决,其它方面也是该在哪层解决就在哪层解决,尤其强调不能认为人员是违法的、加以的做法。
提到,那就不得不提冤假错案,有学者认为,我们是一边,一边制造,你如何评价司法机关防止冤假错案方面所做的努力?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最根本的问题是建立在法院审判基础——也就是方面的错误,因为采用了虚假的、没有经过严格核实的,才会出现冤假错案。
要解决冤假错案根本在于两条,一个是排除非法程序,要求真实的程序如果有欠缺是很的,例如审判环节上缺少对质等基本程序,我们现在已经明确了不能做为定案依据,这一条能更好的防止冤假错案。第二个是司法人员刑事审判的意识,最关键在于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观念的转变, “无罪推定”的观念以前没有纳入到审判人员的头脑中,而“有罪推定”的观点非常糟糕。
去年,最高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提出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尤其强调在死刑方面不能随便判死刑,他的这个观点我认为非常重要。
任何受到的人,他的都应该得到尊重,虽然他犯罪了,但《诉讼法》,他的有一些是不能够被的,只有充分尊重了受人的,才能免去冤假错案的机率。
任何冤假错案的共同问题都是没有充分尊重的。现实中,往往对他们的和不同意见不假考虑。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审判的问题,对犯罪的人也必须要有律师的,哪怕他自己请不起也要请司法援助,他提出的任何问题都应该仔细考虑分析,这些问题从程序上来说都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如果每个环节都能做到的话,才能不发生冤假错案。
第一不能由来决定审判,审判是由来决定的,群众缺乏法律知识,只能凭自己的直观感觉来感觉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必须按照法律、按照事总裁做完留在她身体里实,从自己的内心来判断。
第二,认为律师不应该给“”,这是一个根本的法律观念的缺失。任何人都有得到法律援助的,这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哪怕是百分百的,一旦他 坐到审判席上时,就变成了弱者。所谓不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和的观点我不赞成,哪怕给“”时,律师有一些出格的行为,只要是合乎当事人利益的,也不能说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应该说,的法律观念是自然形成的。一个人对社会的任何事件都会有情绪的反应,这种情绪你很难说对或不对,但一旦情绪形成的意见,并有可能左右法庭的判断时,这就需要,有民粹主义的风险。一切交给老百姓来判断的倾向,是要防止的。
你曾说过一句话“律师兴则国家兴”,而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我国的律师的并非庭内辩论而是在庭外人脉,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律师现在是比较尴尬,他们的作用往往并不是在法内而是在法外,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对律师来说,他们既是维律的工作者,也是通过工作维持自己生活的劳动者,谋生和维律这两个东西经常矛盾。
在我国来说,还有相当大一批律师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所以对他们来说首先是维持生计,他们要争取案源,要为当事人利益着想来尽力工作,才能有收入。这样的身份地位的差别,使得律师是一个,他们和不同。我们对律师要体谅,体谅他们工作的难处。
在任何国家,律师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这个职位没有别人能代替,也是一个国家法制的重要象征,没有律师制度等于没有和法制。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很同情律师的,这个的地位和不是律师造成的,而是我们国家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的。只有制度本身更加完善时,律师才能真正起码保律制约方面的作用。
律师的底线应该是地为当事人来服务。虽然所有的律师都是当事人的,但这个底线很多律师是的,这是一个非常的一个现象。因为律师就是靠他对当事人的服务来赢得声誉,否则便自己了自己的生命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能否做到诚信为本是其存在的基础。
说到律师,我们知道有很多律师是从法院等机关出来的。事实上,目前我国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您认为当前待遇是否偏低?
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按照的公务员的待遇,《法》,不属于行政公务员这个序列,比如说是进行判案,不像公务员一样必须下级服从上级。应该比公务员的一般薪金要高,因为法院是最终解决纠纷的场所,的知识含量也比较高,要做一个称职的, 真正实现司法、让来判案,他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我国现在流失非常严重,们宁可离开法院,下海做律师,这说明他们的待遇确实比较低。所以我们现在有个比较奇特的现象,地位高但工资低,律师薪酬高但地位低。当的工资不足以养家糊口时,他们就会选择离开的岗位,所以我们现在也鼓励律师们来当,但这个矛盾的解决最终还是要提升的待遇。
我经历了不同的时代,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的是大有希望的,但中国的必定要走一段很长的道,绝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现在已经摆脱了过去完全建立在对上的错误线,了一个可以给予希望的时代。中国还需要进行更大的体制,虽然很困难,但我相信中国必然要走更加的阶段。对中国的前途要充满信心,但也要看到中国化的上还会遇到各种困难,不能太乐观,做好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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