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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人防〔2014〕235号文件和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落实广州全国人防协会工作协调会达成的一见,理顺管理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行业管理细则(暂行)》和《关于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暂行办法》两个管理文件加以修订和完善,现予以公告。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行业管理细则(暂行)

  为贯彻执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制订本细则。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分会)统筹全国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管理工作。省级人(民)防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管理工作。

  一、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一)申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以电子邮件或者方式,向国家人防分会报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其中,申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应将其从业能力申报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报告报省级人(民)防协会,省级人(民)防协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以电子邮件或方式报国家人防分会;未设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直接以电子邮件或者方式向国家人防分会报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市海淀区厢红旗董四墓甲1号

  联系电话:

  (二)每年的4月、10月,省级人(民)防协会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对其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送国家人防分会;未设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考察评估工作由国家人防分会负责。

  (三)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的计划安排,分别对全国防化和警报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送国家人防分会。

  (四)国家人防分会收到考察评估报告后,对考察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具备从业能力的申报企业,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的,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申报企业寄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公示期内有的,可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实名申请复查。

  (五)考察评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实施考察评估的单位负担。

  二、目录管理

  (一)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生产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必须首先列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产品目录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目录),方可对外销售。

  (二)首次生产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应当经过国家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测;继续生产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也可经过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具有《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检测从业能力达标机构证书》的机构)。经检测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标准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

  (三)申请将产品列入目录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持产品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和产品列入目录申请书,向国家人防分会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还需按要求提供防护工程师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人防分会审查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登入目录,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企业或者个人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有的,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实名申请复核。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如委托国家人防分会或省级人(民)防协会复核,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复核情况,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将对象从目录中删除,结果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

  (四)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已经列入目录的企业退出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领域,应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协会告知国家人防分会(无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直接告知国家人防分会),国家人防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公布。

  三、各方职责

  (一)国家人防分会统筹对全国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实施管理,省级人防协会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对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2.负责管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

  3.依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权益;

  4.开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5.组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6.组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7.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8.健全行业规则,加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二)国家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和人民防空防护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省级人(民)防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设施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负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三)产品已经列入目录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接受国家人防分会和省级人(民)防协会的管理,遵守下列:

  1.落实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管理的有关;

  2.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相关设备,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3.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的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

  4.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和维修保养。

  (四)省人(民)防协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质量与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以及申请规模、资源失实,告知国家人防分会,核实后从目录中删除。

  (五)国家人防分会组织相关单位的专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被列目录的产品,如抽查不合格,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公布。

  四、诚信评价

  (一)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诚信评价活动,由国家人防分会和省级人(民)防协会共同组织,被列入目录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志愿参加。

  (二)参加诚信评价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防空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申请表。

  2.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录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4.企业承担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技术服务项目、专用产品生产的情况介绍。

  5.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证书及其他证件复印件。

  6.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等)的复印件。

  7.企业社会表彰、证书及投诉、记录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诚信评价,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公示。

  (三)申请诚信评价的企业,应由省级人(民)防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统一送国家人防分会。尚未成立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和总部直属企业可直接送国家人防分会。

  (四)诚信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人防分会每年4月份以前受理全国人防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的申报。诚信评价时间区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诚信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关于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暂行办法

  根据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15年始,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的考察评估工作,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分会)统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协会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为使该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评依据和方法

  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考察评估,严格按照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附件4的要求进行,重点考察受检企业的从业能力。要按照《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审查表》(见附表)的内容,认真查验、逐项评定登记,取得完整的影像资料。为审查的客观性和性,对受检企业的考评应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方法统一。检查结束后,受检企业法人代表在审查表上签字。

  二、考评尺度和原则

  (一)企业证照:提供企业所要求的各种证照原件,否则无效。

  (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具有所要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和企业签订正规(当地劳动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三)各类技术工人:同时具有本工种上岗证并和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四)企业生产场地:如场地为企业自有,能提供产权证明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如场地为租赁,能提供租赁合同和相应的付款证明(、银行汇款底单)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五)企业生产设备:如设备为企业自购,能提供购货、购买合同、付款证明等有效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如设备为企业租赁,能提供租赁合同和相应付款证明(、银行汇款底单)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无论是自购设备或者是租赁设备都应提供设备正常使用合格证明。

  (六)质检工具:质检工具必须为企业自购,能提供购货、购买合同、付款证明、计量认证合格证等有效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三、合格条件和标准

  满足下述条件者,视为合格企业:

  (一)企业综合条件

  1.同时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SO9000质量体系证书。

  2.非外资企业,企业法人为中国国籍。

  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技术人员条件

  1.人防防护(设备专业)工程师:一级执业资格1名、二级执业资格2名。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或机械工程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8名以上(其中机械工程师至少2名);电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

  3.企业技术工人:电焊工10名以上,机加工8名以上,钳工5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工2名以上,探伤仪操作工2名以上,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20名以上,安全员3名以上,涉密资料管理员1名以上,质量检验员1名以上,焊缝磁粉探伤人员1名以上,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1名以上。

  上述技术工人定岗定位,一人多证者只能定位一个工种。

  (三)企业场地

  企业生产经营场地使用总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分生产区、办公区和仓储区,各区相对分开。生产区总面积不小于3600平方米,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不小于300平方米(各区相互);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

  (四)企业加工设备

  1.大型加工设备。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机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具有先进工艺水平。

  (五)企业质检设备

  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能测量装置等。

  质检设备应当定期标定,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六)企业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

  1.技术文件包括: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2.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制度、安装质量制度、售后服务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四、考评程序和结果

  (一)凡申请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应将其从业能力申报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报告报省级人(民)防协会,省级人(民)防协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以电子邮件或方式报国家人防分会;未成立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可直接向国家人防分会申报。国家人防分会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有关信息材料。

  (二)每年4月、10月份的上旬,国家人防分会函告各省级人(民)防协会,告知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申报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资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协会收到国家人防分会函告的企业名单后,协调有关单位,组成考察评估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准确肯定的考评意见(合格与否),考评评估结束后,将考评材料及考评意见送国家人防分会。未成立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申报企业的考评工作由国家人防分会组织实施。

  (四)国家人防分会收到各省级人(民)防协会的考察评估材料和考评意见后,对材料和意见进行复审,从业能力达标的企业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无者,颁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五、情况处理

  (一)在考察评估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且确凿,应将情况以文字方式报送国家人防分会,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在7个工作日的公告期内,如对公告结果有,可向国家人防分会提出,国家人防分会会同省级人(民)防协会与以处理答复,如仍有,可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附件: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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